商家以“一口价”包修车辆后,又以特殊配件需另付费而未尽维修义务,法院如何判决?

2023-08-21 11:47:22 来源:百度新闻

现如今,部分商家会以各种优惠或者一口价等形式吸引顾客,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以种种原因要求顾客另外付费,否则将无法依约履行,此种情况下,顾客起诉商家违约,法院如何判决?

案情回顾

2022年1月10日,郑某与甲公司签订《汽车维修合同》,约定:双方均在场检修确定车辆受损情况后,郑某共需向甲公司支付7万元,甲公司负责将车辆受损情况修复,包括更换受损配件,恢复原厂车身结构、外观及性能。维修时间自2022年1月10日至2022年3月10日,如甲公司未按约定时间交付维修好的车辆,每逾期一日需向郑某支付200元/天的交通津贴。后郑某依约支付了修理费,但甲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修好汽车并交付。故郑某将甲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支付2022年3月11日至2023年1月1日的交通津贴共计59000元。


(资料图片)

甲公司辩称,未交付车辆是因为在维修过程中,发现车辆线束有问题,告知郑某要加钱更换,郑某不同意付钱,车辆就无法完全维修好交付。且修车过程中有两个半月疫情,配件无法按时发货,耽误了修车进度。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甲公司未按时交付修好的车辆是否构成违约?

法院审理

槐荫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汽车维修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甲公司主张因汽车线束需要郑某另行支付费用方能更换,郑某不付费导致无法维修。经审查,双方是在拆检车辆配件、确定车辆受损程度后签订的正式合同,而正式合同中仅约定郑某支付7万元维修款,甲公司负责恢复车辆原厂车身结构、外观及性能,并未约定更换特殊配件需另外付费的问题。故甲公司以郑某未支付更换配件的费用为抗辩理由,无合同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现郑某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维修费用,甲公司未在合同约定的维修期内完成维修,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明确约定,如甲公司未按时交付车辆,需按照每天200元向郑某赔付交通津贴,故郑某要求甲公司支付津贴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法院予以支持。疫情和相应封控措施虽发生在甲公司违约后,但考虑到其对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实际影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酌情对甲公司承担交通津贴的时间予以调减75日。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判决甲公司按照每日200元向郑某支付自2022年5月30日至车辆实际交付之日止的交通津贴。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生活实践中,一项服务可能存在名目繁多的收费种类,让消费者深受套路、苦不堪言。为此,一些商家对服务推出“一口价”约定。所谓“一口价”合同,是指服务方在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服务项目以及为完成该服务而实施的全部工作范围内,合同约定的服务价款为固定总价,不额外收费。通常而言,对服务价款的约定是双方自愿协商后确定的内容,如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一口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当事人均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仅仅部分履行合同的行为都会构成对合同义务的违反,都要承担违约责任,这也体现了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本案中,甲公司与郑某的修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将车辆恢复至原厂车身结构、外观及性能的总服务价后,又以郑某未另行支付更换特殊配件的费用为由,未尽维修义务,违反了合同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法官提醒:无论是商家还是消费者在签订“一口价”合同时均应慎重,首先,应对“一口价”包含的服务项目及范围作出详细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纷争;其次,一旦作出约定,就应当遵守合同条款和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自身义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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